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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许多地方法院的内部指导意见,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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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工加班,违者单位将被处1000——5000罚款。因此,申请如何写都没有意义。 2.《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判决确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法定情形,原判刑罚就不予执行。 (2)死缓不是缓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不可能存在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一年,因为缓刑考验期必须在原判刑期以上,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期只可能大于等于三年,绝对不可能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缓刑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
一般不会。因为监外执行的时候没有考核分,所以没有办法减刑。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刑,即法律规定的几种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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