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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有困难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女职工的哺乳假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延长的,但要是子女身体特别虚弱的,则可以酌情进行延长,此时需要医院提供相应的证明,但通常情况下最多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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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一般来说,它不会被拘留。如果是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保释等待审判,不造成社会危险。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哺乳期妇女的,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哺乳期妇女,即使是行政处罚,也不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女方提出离婚不受哺乳期的限制,男方在哺乳期不得提出离婚(法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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