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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需要重新安排的。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需要重新安排的。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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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而申请宅基地的前提下:(一)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二)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时间为10日);无异议的,再提交审核。3、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资料;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需要重新安排的。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六、经批准,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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