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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属于当地农村户口,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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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7、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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