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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可能会导致签订的无效。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构成欺诈且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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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是。因为根据《》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双方均应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的义务,劳动者亦有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双方均应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学历、工作经历,均属于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作为任职的重要因素,很显然,劳动者应如实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劳动者如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虚构工作经历,用欺诈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因劳动者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而决定聘用,但如果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采取了欺骗方式而签订的,经查劳动者不存在在多个企业从事过相关职位的经历,企业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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