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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下岗安置新政策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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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服现役满12年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接收退役士兵的工作单位是随机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基本原则: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庭城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支付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和政策优惠。近年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应当按照国防义务平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如果不能安排工作,应积极推进自谋职业安置,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等积极措施,支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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