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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
退伍军人下岗安置新政策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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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基本原则: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庭城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支付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和政策优惠。近年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应当按照国防义务平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如果不能安排工作,应积极推进自谋职业安置,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等积极措施,支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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