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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下岗安置新政策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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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庭城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支付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和政策优惠。近年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应当按照国防义务平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如果不能安排工作,应积极推进自谋职业安置,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等积极措施,支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有关退伍军人安置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 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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