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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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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著作权登记方式:申请人向登记机关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证明作品权利归属,填写作品登记表,缴纳登记费。作品登记机关核实后,作品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作品登记证。
一是第一类可以增加史诗、谜语等作品;第四类作品类别可以增加民间雕刻、陶艺、瓷艺、木器、漆器、饰品、编织、刺绣、服饰、乐器。二是应当在第四类之后增加一个弹性条款——“其他形式”,同时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修改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以下类型”,修改后的措辞更符合我国立法用语的习惯,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类别的规定、第十条对著作权权项的规定等均采用“具体列举”加“弹性条款”这种立法用语。 权利主体要明确 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把“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值得肯定,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族群、社群的范围;二是在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外,还应加上家族或者家庭,在很多情况下,家族或者家庭也是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主体;三是如何明确“特定”的含义?“特定”是指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地、当下事实上的传承地、使用地或者实际控制地?由于文化间自然交流、传播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所引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某地的民族、族群、社群、家族、家庭,然后流传至其他地区,而该地区的民族、族群、社群、家庭或者家族对其进行传承、使用,从而形成实际控制的,实际控制地的特定民族、族群、社群、家族、家庭对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如果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应申请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如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应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你的属于移动社区,这些许可证件应该都有,不需要办理其他资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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