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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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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所以,对于公司的安排要分开来看。首先,对于公司安排其中一组人从16:30至凌晨1点上班,上班时间为8.5个小时,超过了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对于每天超出的那半小时,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公司安排其中一组人周四、周五休息,周六、周日上班,虽然与一般的休息方式不同,但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保证了职工基本的休息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第三,公司安排其中一组人从16:30至凌晨1点上班,黑白颠倒,客观上其实会损害职工的健康,严格来讲是不恰当的,但是在中国工厂里这种三班倒的工作方式是常态,而且客观上也不得不采取这种工作方式,要求公司必须采取全白班的工作方式是不现实的,所以,对于公司的这个安排,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 3、所以,对于公司的安排,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报酬,这个没有问题,而其他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正常休息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两倍的加班工资,不过,法律不强制在正常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费,也可以调休或者换休。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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