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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质押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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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既是债务人,又是出质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质权人;珠宝是质押财产。有时,提供质押财产的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出质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该种情况,丙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 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二)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三)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既是债务人,又是出质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质权人;珠宝是质押财产。有时,提供质押财产的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出质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该种情况,丙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二)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三)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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