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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的预售人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房屋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预售商品房: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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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营业执照;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受理机关: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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