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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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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群众报告、日常检查发现、领导批准办公室、媒体曝光的非法建筑,必须有图像资料和与非法建筑当事人的谈话和询问记录,当事人不配合的,应当取得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应当派人参加指导和调查。2、调查非法建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非法建筑外,是否有房屋、住房面积、非法建筑使用(租赁、自用、自用)等。3、现场检查记录。非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和施工时间。4、转移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域的登记材料。二、二。违法建筑规划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批准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和罚款,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行政对手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组织实施拆除行为。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的,应当作出通知,通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辩护权。3、当事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辩护的,拆除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应当在规划期限内作出的书面决定的,或者不得到审查。1、县(区)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提交《通知》、《限期拆迁决定》等执法文件。2、在现场发布执法文件的,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书两人以上。3、不配合当事人,不签字,一是在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二是将执法文件张贴在非法建设当事人的门或非法建筑的明显位置,通过图像数据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长见证交付。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件档案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批准档案,然后按程序批准。经政府法律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者城市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罚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要求,制作批准档案,然后按照程序进行批准。经政府法律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执法部门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者城市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虽然是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的拆除不能随意拆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未经审批及规划许可的,违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合执法是近几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项集中管理权、处罚权的改革措施。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对口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也具体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为了切实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因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可能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事项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有的城市由巡警对公共场所的治安、卫生、交通、市容等几个领域的事项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综合执法的形式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其一是它不符合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各司其责的原则;其二综合执法是在保留原来的执法机构的前提下,由一个机构行使其他机构的处罚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机构林立的问题;第三,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为了从法律上给这种新的执法方式找出路,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综合执法机构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措施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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