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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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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1、吸收型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2、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1、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2、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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