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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承担;新合并企业的合并应当由新合并企业法人承担;被控股企业的原债务被收购并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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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按以下规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合并存续或另立公司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企业合并的债务由企业合并后存续或成立的新公司偿还。由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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