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照上文规定只有在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可以申请宅基地,并没有规定自愿退出的情况下不可以申请...
安徽、四川、福建、重庆等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改革方案,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金通过具体政策来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 之所以会加速推进这一改革项目就是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户籍制度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如下: 现行的户籍制度黏附着城乡差别化的入学、住房、养老保障等权利配置功能,严重制约着农村宅基地的社保功能向资产功能转化,是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文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两个基本假设,并运用加入控制变量的“双差”分析法,以重庆(实验地区)和武汉(控制地区)的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定量分析和实证检验了户籍制度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时间哑变量和地区哑变量的交叉项(即户籍制度改革效应)通过了1%的正显著性检验,说明户籍制度改革对实验地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使得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比例增加了37%;而且在户籍改革力度较大的地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相对较大。另外,“人均住房面积、小康村、城镇郊区村”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而“家庭人均非农就业收入、补偿标准”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显著正相关关系。鉴于此,建议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构造与功能分配,构建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与在城镇落户享有城镇居民公共服务之间的衔接和转换机制,协调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标准,设计与城镇住宅用地管理制度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收回储备、市场供应与使用监管的政策框架体系,确保退出后的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从而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1、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自己的宅基地,集体或者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制度。 2、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3、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的重点是自愿、有偿,必须是农民自愿退出,且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宅基地有偿退出的适用对象是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结合各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民情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具体的政策方案各地区会有所差异,详细政策还是要以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以下以枝江为例,其地区农民自愿退还宅基地的流程为: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等);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现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国土资源所(分局)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国土资源局审批。 (四)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4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423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