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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XX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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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水环境质量监测;(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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