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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
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由署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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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规章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请署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总署领导批准。
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规章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请署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总署领导批准。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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