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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外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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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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