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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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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按照我国《仲裁法》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权限主要为事务性的服务与协调权,为仲裁庭的审理活动提供全方位的程序服务,包括仲裁员聘任管理、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印章管理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确定首先采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但是,仲裁法又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当事人选择合议制仲裁庭,合议庭只能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且需要设1名首席仲裁员。阅读!
仲裁庭的构成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仲裁员设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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