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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在就业合同中,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任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严重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伤豁免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工伤豁免条款排除劳动者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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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概不负责条款不可以免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并且参加工伤保险和依法承担工伤赔偿是强制性规定,并不能自由选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免责条款一般是无效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工伤自负”“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这种条款违反宪法关于劳动权的保护原则,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不符和“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应当是无效的。 依据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伤事故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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