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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当年未休年休假,按已经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折算处理的应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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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则不限。
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假的计算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单位解雇的,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单位解雇,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的,可以让单位去社保局办理失业备案,本人去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失业金如果是个人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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