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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购房,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分享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争夺房地产的份额,应根据出资额确定份额。 对于这...
1、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如果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该房屋是双方的共有房屋。 2、如果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就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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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根据您的叙述,应该是取得遗产先于您们的结婚登记。由于不确定您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的起始时间,所以只能分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们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主要是您们都达到了法定婚龄等),那么您们即使没有领结婚证,也成立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您取得遗产是在事实婚姻成立后的这段时间,而且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由您一人继承,属于您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遗产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您们是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以是否领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条件,即只要您们没领结婚证,婚姻关系就不成立,只能算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您补办婚姻登记前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遗产都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您愿意放弃您的权利。 另外,补办结婚登记跟正常的办结婚登记没有任何区别。
1、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如果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该房屋是双方的共有房屋。 2、如果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有出资的,可以主张是债务要回来。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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