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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成立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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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导致交的定金应该返还。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求缔约过失赔偿的条件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不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3、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方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4、一般而言,缔约人的信赖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5、缔约过失责任中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则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6、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适用由于我国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法官应当以此为依据,依据案件的实际来做出正确的判决。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有损失、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等。 《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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