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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周末回来的路上不是加班时间。原因:虽然出差时间不能自由控制,但只有公交车,没有实际工作内容,没有实际劳动;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不能产生生...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六日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所以周末加班路途其计算方式是: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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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六日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所以周末加班路途其计算方式是: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出差途中算工作时间,但以天计算。 员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出差途中,是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并且,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一样,具有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而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因而应当计算工作时间。 但是,员工出差途中,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坐交通工具,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对用人单位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并且可以照常休息。因此,司法实践中,计算工作时间是按照自然日历数以“天”计算,并不简单低适用八小时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只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才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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