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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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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中央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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