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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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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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