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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要求分立、合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区域或者经营地址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的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研究解决与燃气事业发展、燃气监督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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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不得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燃气经营者要求分立、合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区域或者经营地址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日以上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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