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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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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要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及要在其名称中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等规定。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具体的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哪些义务?(P182-183) 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我国就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登记。这既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既包括我国法律中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仅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定。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除我国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外,与我国的同类分公司所负有的义务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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