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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要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及要在其名称中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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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根据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其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该外国公司,即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
《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2、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等相关文件。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国务院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4、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并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注明其国籍和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设外国公司章程。6、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7、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8、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
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分所、办事处等经营或办事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证书或者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财产和组织机构,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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