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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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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二)发生死亡事故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及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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