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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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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得在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股或者变相入股;(四)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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