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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
授权签字人、实验室负责人审核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鉴定文书,应当逐一审验下列内容:(一)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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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对受到污染、可能受到污染或者已经使用过的原始检材、样本,应当作出文字说明。对具有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应当在排除危险后送检,并作出文字说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报省级以上鉴定机构技术复核后方可出具鉴定文书:(一)鉴定意见涉及重大涉外案(事)件的;(二)鉴定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疑难案(事)件性质的;(三)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本地重大经济活动的;(四)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本地社会治安稳定的;(五)法律、法规、技术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可能造成检材、样本损坏或者无法留存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鉴定单位同意,并在《鉴定事项确认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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