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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可能造成检材、样本损坏或者无法留存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鉴定单位同意,并在《鉴定事项确认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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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对受到污染、可能受到污染或者已经使用过的原始检材、样本,应当作出文字说明。对具有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应当在排除危险后送检,并作出文字说明。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对受到污染、可能受到污染或者已经使用过的原始检材、样本,应当作出文字说明。对具有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应当在排除危险后送检,并作出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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