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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第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就是说,减刑只取决于犯人是否符合上述减刑条件,与家人是否上诉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服刑人员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规定为: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缓刑犯一般不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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