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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一般不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拘留或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布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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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从缓刑本身来看,是指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刑事制度。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也规定了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依法缩短。拘留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所以,被判缓刑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减刑,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有法定减刑情节的机关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不影响减刑。 由于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所以缓刑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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