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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拘留或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布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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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有法定减刑情节的机关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从缓刑本身来看,是指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刑事制度。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也规定了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依法缩短。拘留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所以,被判缓刑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减刑,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
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另外,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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