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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家属申诉不会影响犯人的减刑审核,相反,任何人申诉都是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剥夺。这是公民获得公平的待遇。而且法律中规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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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服刑人员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规定为: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同案犯家属举报罪犯,罪犯不可以立功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才能减刑,犯罪分子的亲属举报立功的,并不是犯罪分子立功,除此以外,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所以是不能减刑的。
如果被告人本人服从判决,当事人家属可不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满意。裁定有权利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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