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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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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2、法定撤销是指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而言,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才享有,同时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直接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质以及赠与合同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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