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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不是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
自用工之日起(不是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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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30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为避免社会保险登记、迁移手续的麻烦,往往不急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付出惨重的代价。有些企业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正式录用后再缴纳也不迟。孰不知,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就面临违法。还有的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重视,认为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发挥国家、企业与个人的作用,使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帮助和补偿,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然而,有的劳动者却不愿接受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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