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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

2025-01-15
物业公司设立所需条件包括: 1. 填写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4. 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首次申请不提供); 5. 验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时提供的注资发票)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6. 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7.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物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8.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9.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10.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11. 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 12. 机构设置框架图一张,每个级别框内需填写职务、姓名和电话(首次申请提供); 1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14. 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每个项目一份(申请三级(暂定)资质可以不提供),2003年12月以后承接的住宅物业项目,须提供招投标备案表一份; 15. 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证明(申请二级资质提供); 16. 在北京市建设网上填报《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的除首次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外,其他企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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