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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设立所需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024-12-08
对于股东的资格和条件,一般公司并没有限制,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则有着完全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在对保险公司的控制股东方面,德国保险业法的规定指出,如果投资方通过一家或几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了一家保险机构表决权的10%或以上,或者投资比例虽未达到这一比例,但其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保险机构施加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该投资者就是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就必须具备使保险机构能够进行健康而谨慎的管理所要求的条件,尤其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废止)中曾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作了相应规定,2009年2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明确写入了法律。如《保险法》第68条第1项就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例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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