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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
宅基地买卖不需要经过登记的.这样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的。将来如果他再将房屋二次出卖的话,那么你的利益就受侵害了,最好不要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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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建房用地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在拆迁、改建、分户时,宅基地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将会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如遇到房屋拆迁或房屋拆迁后,改建、改建或者依法重新规划建设的,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地区标准确定集体使用权的超额收益。 换句话说,如果居民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超过出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暂时是你的。但是如果以后家庭成员分户建房的时候,批准的宅基地就要把原宅基地多出的面积算进去。另外如果遇到拆迁、翻建等就要把多出去的部分还给集体。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许多地方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超出部分是不予补偿的。 二、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将有集体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居民就已失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房屋自然损坏而没有及时翻修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没有重建的权利的。 三、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居民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或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所以宅基地申请了一定要快点建房子。
对于农村宅基地放开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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