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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面积认定问题

2024-12-07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在征用土地公告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则应对新房予以补偿,而被拆除的旧房则不予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则被拆迁人应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此外,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而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则不予补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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