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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2、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
异议登记是指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作为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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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力,是指登记所具有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该不动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效力。由于不动产交易并不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交付,其权利状态难以为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晓,极容易出现非权利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及权利人隐瞒权利瑕疵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现象,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赋予登记公示力,就给第三人提供了了解不动产真实权利状况的机会,防止和避免利用不动产交易进行的欺诈行为,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所有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国家均自然承认登记的公示力。 (二)形成力,是指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效力,即登记本具有的、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对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如德国),及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如瑞士),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须有当事人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须当事人另外履行登记这一法定行为,才能产主物权变动的效力。而采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如法国、日本等),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形成力。 (三)公信力,有的学者称之为“善意保护效力”,是指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即第三人根据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内容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有关不动产权利受法律强制保护,并免受任何人追夺。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房地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也不同。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产权变更不需要登记,因此,房地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不经公示就可以发生物权变更,理论上不仅矛盾,并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登记要求主义因不动产产权变动必须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房地产异议登记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买房人的信赖利益,异议登记期间一般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在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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