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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叫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2022-07-25
(一)公示力,是指登记所具有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该不动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效力。由于不动产交易并不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交付,其权利状态难以为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晓,极容易出现非权利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及权利人隐瞒权利瑕疵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现象,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赋予登记公示力,就给第三人提供了了解不动产真实权利状况的机会,防止和避免利用不动产交易进行的欺诈行为,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所有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国家均自然承认登记的公示力。 (二)形成力,是指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效力,即登记本具有的、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对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如德国),及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如瑞士),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须有当事人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须当事人另外履行登记这一法定行为,才能产主物权变动的效力。而采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如法国、日本等),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形成力。 (三)公信力,有的学者称之为“善意保护效力”,是指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即第三人根据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内容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有关不动产权利受法律强制保护,并免受任何人追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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