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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情况,直接责任人首先应当是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先行赔付。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食品药品纠纷司...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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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 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 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交易之外的第三方,在过错范围内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明确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在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过错为限,以接到消费者或者其他权利人投诉,或者即使未接到投诉但平台知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放任自流为参照,这是追责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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