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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没有形成合意,即使交付所有权也从未发生过转移,只产生一个返还原物的债权。是否赔偿看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是谁、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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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交付房屋,还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合同才算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时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民事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1、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 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2、如果购房者已经网签,则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先要撤销合同,并且原合同撤销之后,再和买方签订合同重新备案,这样是可以的。 这里面最关键的是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并且需要确定,是否原合同真正撤销,买房的合同才可以成功备案。另外,已经按揭的房屋是无法办理更名的。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本条是关于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对于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没有约定的,那么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随同房屋一并转移,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产权人共有,如果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本条给了两个选择,一个是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随房屋产权转移,属于全体产权人共有,另一个是属于开发商。很显然选择第一项对购房人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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