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1、索赔期间和诉讼时效。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
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3年8月,张某购买车票,乘坐某运输公司名下的中巴车。途中,中巴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两车驾驶员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评定为10级伤残,于2015年3月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经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造成残疾的,可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授权省级立法机关制定。200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具体赔偿标准。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法》作出修正,取消了原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项目,只保留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项目,而《实施办法》仍未作出修正。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支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项目。第一种观点:因为《消法》作为上位法已作修正,《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冲突规定自然作废,且起诉时修正后的《消法》已实施,应适用新《消法》,故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虽然《消法》已修正,《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冲突规定亦应作废,但本起事故发生在新《消法》修正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也就是原《消法》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 而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 认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判决支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请求。
1、索赔期间和诉讼时效。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行李赔偿要求书,逾期不能再要求赔偿。但能指出曾提出赔偿要求书的除外。行李交还时,旅客已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 2、赔偿规则。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约定价值赔偿,但超过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3、索赔方式。依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承运人接到行李赔偿要求后,30日内应予答复。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主管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 4、赔偿后有关事宜的处理。托运行李灭失的,还应向旅客返还全部运杂费。其后又找到的,赔偿人应通知索赔人领取,索赔人有优先选择权;同意领取的,应归还赔偿款和已退还费。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