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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怎么赔偿?

2022-07-29
2013年8月,张某购买车票,乘坐某运输公司名下的中巴车。途中,中巴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两车驾驶员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评定为10级伤残,于2015年3月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经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造成残疾的,可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授权省级立法机关制定。200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具体赔偿标准。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法》作出修正,取消了原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项目,只保留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项目,而《实施办法》仍未作出修正。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支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项目。第一种观点:因为《消法》作为上位法已作修正,《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冲突规定自然作废,且起诉时修正后的《消法》已实施,应适用新《消法》,故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虽然《消法》已修正,《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冲突规定亦应作废,但本起事故发生在新《消法》修正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也就是原《消法》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 而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 认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判决支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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